1994年3月,被告人陈建国以牟利为目的,编制了淫秽图书《奇异的性婚俗》内文底稿、目录和内容提要,伪造了“河南人民出版社付印通知单”底样。1995年5月,陈建国在陕西省西安市骊声电脑排版服务部让被告人张文声制作《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的内文版底片。张文声在陈没有任何委印手续的情况下,按陈的要求制作了《奇异的性婚俗》内文版底片80张,打印了陈建国伪造的“河南人民出版社付印通知单”2份,收费560元。同年10月,陈建国从挂历征订单和扑克牌上选择了裸体图画,配以格调低下的文字,设计成了《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的封面版底样;伪造了河南人民出版社关于《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系正式出版物的“证明”,并加盖了伪造的“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科”的印章。尔后,陈建国与被告人王红有商定合伙出版发行《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由陈建国负责制版和出版手续,王红有负责印刷及发行,所需费用各自垫付,获利二人均分。
1995年11月2日,王红有在明知没有跨省委印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的全部底片和陈建国伪造的“河南人民出版社付印通知单”和“证明”,到河北省满城县燕龙印刷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刘金柱,联系印刷。刘在明知本公司不具备承印外省正式出版物的资格和没有跨省委印手续的情况下承接了印刷业务。次日,刘金柱到保定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处找到被告人何建平,办理印刷《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的“准印证”。何建平也明知刘金柱的印刷厂没有承印外省正式出版物的资格,且《奇异的性婚俗》一书没有跨省委印手续,违章给刘金柱开具了准印该书15000册的“准印证”。截至1995年11月20日,刘金柱实际共印《奇异的性婚俗》成书77440册,并按王红有提供的单位发货,共收印刷费等10.3万元。同时,被告人古永明以其书刊发行部的名义协助王红有制作了《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的征订单,并提供帐号让王使用。古又将《奇异的性婚俗》3200册运到北京书商党世明(另案处理)处。至案发前,《奇异的性婚俗》一书发行至全国36个城市,共计62080册。经有关部门鉴定,《奇异的性婚俗》确属淫秽出版物。因该书有污辱伊斯兰教的内容,各地穆斯林群众纷纷提出强烈抗议。